第一章 总则沈阳塑料挤出设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费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三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师生员工应在校区医院首诊;因特殊原因到校外医院就诊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百年山大,薪火相传,肩负“为国育贤”的使命担当,厚植“强国富民”的家国情怀。2017年9月,青岛校区全面启用,山大与青岛再次奏响名城与名校琴瑟共鸣的华美乐章。年轻的青岛校区迎来了满怀憧憬、意气风发的2020届研究生毕业生。作为见证青岛校区全面启动、磅礴发展的一届学子,校区与2020届研究生毕业生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特殊的情谊。你初来校园之时,这里的一切和你一样,都是崭新的,有的土地还尚未开垦,有的楼宇还正在兴建,你们与青岛校区同前行,共发展。
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电子系2009级毕业生同学们: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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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在编在册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高等教育学生(包括因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公费医疗首诊医院
第五条 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
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在所属校区医院诊疗的,一律凭本人校园卡就诊。
第四章 转诊与定点医院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需要转校区以外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转学校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我校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以下简称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武汉市肺科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武中精神病医院、武汉市荣军优抚医院精神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沈阳塑料挤出设备。
第七条患者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方可报销在校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校区医院临床各科室主任具有转诊权限,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须保留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录、院前急救和加盖有就诊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在校外急诊住院的,须持办理入院时急诊病历材料,出院前经校区医院相应临床科室核实情况后补办相关手续,方可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因病情复杂需要从校外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期间持转诊单和病历材料向校区医院临床科室办理变更转诊医院手续,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其他自行外转就医一律不予补办手续。
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提供相关病情的详细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住院情况另需出院记录及转诊单。
第九条在校区内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宅小区内均无房的退休职工,未经转诊在武汉地区公立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第五章 异地就医
第十条患者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审核,由校区医院指定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转出。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时,持病历记录、出院记录(仅住院医疗需要)、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审批材料,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或学生因公在国内出差、学习期间,突发疾病在当地公立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学生限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学校所在单位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公派时间区间和地点)、急诊病历记录、出院记录(仅教职工住院需要)、费用明细与医疗费发票,按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旅居异地(限国内非港澳台区域)一个月以上,可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本人离汉前在所属校区医院公医办填报《退休教职工长期居住地医疗申请表》,办理长期异地医疗登记,即日起暂停其本地公费医疗权益;返汉后持本人校园卡在公医办备案,重启本地公费医疗权益,终止异地医疗关系。
居住异地期间,在当地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费按照非定点医院比例下调10%予以报销。
对未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的退休职工,因病情紧急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门诊产生的医疗费,凭相关急诊就医资料(包括急诊病情的病历记录、加盖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与费用清单)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在异地的急门诊医疗费执行限额报销,就医当月报销总额不超过100元,当年累计报销限额300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急诊住院医疗费按照已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者的相应报销比例下调10%执行。异地就医产生的非急性疾病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地(含武汉籍学生)以及在职教职工,非因公原因在异地突发急症,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凭相关急诊就医资料(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学生需另提供其学生证首页与家庭住址信息页复印件),塑料挤出机设备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此类门诊医疗费执行限额报销,就医当月报销总额不超过100元,当年累计报销限额300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在职教职工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按照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下调10%予以报销;学生在当地住院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予以报销。
异地就医产生的非急性疾病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在原籍地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凭其门诊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休学证明、学生证首页与家庭住址信息页复印件材料,参照非定点医院比例予以报销。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校区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门诊
住院
门诊
住院
门诊
住院
药费
检查治疗
退休职工
90%
90%
75%
85%
85%
三家附属医院90%沈阳塑料挤出设备
70%
70%
在校学生
90%
医保+
商保
75%
85%
医保+商保
70%
医保+商保
在职职工
85%
85%
70%
80%
80%
三家附属医院85%沈阳塑料挤出设备
手机:18631662662(同微信号)60%
60%
备注:大学生校外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累计报销限额4000元,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大学生住院费由武汉市大学生居民医保予以报销。
第七章 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由《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与《湖北省医保用药目录》(限甲类乙类药品),合并形成我校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以上两目录同步适用),并严格按照湖北省医保数据库用药条件,确定我校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超出范围或不符合用药条件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
因病情特殊治疗需要,使用超公费医疗范围药品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其经济状况困难者,提交校区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属用药不可替代情况,由校区医院指定负责人审批后按50%比例予以报销。
第八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处理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九条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
第二十条疾病特殊治疗类: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二十一条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相关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患自身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以及生育类相关费用;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报销规定中不明确的诊疗项目,参照医保类别属丙类自费项目的作自费执行;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九章 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门诊或住院,需要做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长程心电图六项大型检查时,凭校区医院转诊单与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检查费享受八折优惠;报销时,按优惠后实际交纳检查费的 85%报销。
第二十三条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按70%比例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按60%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类腔镜,用于疾病检查时按80%比例报销,用于疾病治疗时按75%比例报销;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按85%比例报销;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按75%比例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转公立医疗机构分娩,顺产限额报销5000元,剖腹产限额报销6000元;教职工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分娩,顺产限额报销4500元,剖腹产限额报销5400元。如分娩时伴有并发症等情况发生,经校区医院专科主任评估确认,按疾病类报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事业五级职员(教育四级职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副厅级(含相当职级)及以上人员,按38元/天标准报销,其他人员按32元/天标准报销,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
第十章 医疗费报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必须按公医办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报销门诊医疗费,需提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发票以及药品、检查处置费等项目的费用明细,且医疗费用发票金额须与费用明细总额一致;报销住院医疗费,需提供公立医疗机构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发票与相应费用明细。
提交的报销材料缺失或伪造,或转诊单、病历记录等报销材料与医疗费票据信息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医院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减免的医疗费,从学校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新生自入学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入学三个月期满正式取得学籍后,享有公费医疗转诊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产生相关医疗费,凭有关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材料和人事处开具的工伤证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全额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不能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时须提交原始全额医疗费票据,使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票据视为无效票据。购买有商业保险的教职工,可自行选择医疗费报销顺序,如选择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则需持其开具的分割单和医疗费全额票据再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医疗费总额。
第三十三条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未及时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次年第一季度,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公费医疗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医办应严格审核有关门诊与住院诊疗项目、药品等所有收费项目的明细、病历等报销材料,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变更享受对象。以下任一情况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外,还将向其所在院系(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者交相关部门处理。
1.将本人校园卡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校园卡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转诊单、费用单据,伪造报销材料冒领医疗费用;
4.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4】3号)同时作废。国家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医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华中科技大学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沈阳塑料挤出设备。



